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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论与实践论读后感1500字

《论犯罪与刑法》读后感。

通过读书我们能够提高自身的素养,还能够开阔我们的视野。一个人要想获得伟大的成就,就必须多读多思。我们读了作品以后,心中常有许多感想,这个时候就可以将我们感悟和体会用读后感的方式记录下来,为什么我们不能产出一篇自己的读书心得分享与他人呢?为此,小编从网络上精心整理了《《论犯罪与刑法》读后感》,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犯罪与刑法》读后感

文/唐勇辉

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就篇幅而言,该书绝对只能算是一本小书,全书就六七万字而已,还不如现今很多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的字数多。但是,这本书的确是很伟大,该书提出了很多为后世所采纳的刑法学观点,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人道化等。

该书不仅仅是本刑法学的书,它所涉及的法学学科很多,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立法学,社会学等丰富内容。足见作者的知识体系的庞大,逻辑思维的严密。虽然,任何的事物都是有时代局限性的,但是,时隔200多年,作为后世学习法律之人的我们即便是站在21世纪审视这本书,依然觉得它的思想中散发着民主和自由的精神,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和时代往前发展的趋势。我们要发展经济,没有好的物质基础,我们一样很难实现自由,因为那样的话,很多事情都会因为囿于物质条件而做不了。同时,我们也要自由,要民主,没有民主和自由的社会,不是真正的现代社会,没有民主的现代化,所有的现代化都是自欺欺人的。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基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上帝创世说而展开的。该书认为许许多多的人为了自己大部分的自由而分割出小部分的自由给君主而形成的自由的集合就是君主的公权力的来源。同时他认为除了全知全能的造物主上帝外,没有人可以自命公正地处罚任何人。而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是建筑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上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者镇压和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在贝卡里亚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维持社会民主和社会正义的契约。在法律面前,人人生来平等。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没有阶级的话,是不会有国家和法律的,正是因为有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维护的统治秩序。

可见,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学和资本主义的法学在理论前提上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借鉴他们思想中的积极成分和科学成分。所谓取其精华。在贝卡里亚的这本书中,虽然没有大篇幅地振臂大呼民主和自由,但是,作为读者的我却在书中看到的都是闪耀着理性光芒的思想,那就是平等,自由,民主,反对君权,反对神权,反对暴政。虽然没有大量笔墨地写民主,但是却无一处不在谴责着当时的野蛮的刑事司法制度。这集中地反映在贝卡里亚对于刑法原则的论述,对有罪推定的论述,对死刑的存废的论述等篇章中。

合上《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脑中一直想着书后最后一句话,那句话实在是本书的精华所在,堪称真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和犯罪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句话很睿智地道明了现代刑罚的几大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审判公开、刑罚及时性、刑罚及时性、刑罚人道化。纵观本书,尽管并非无懈可击,200年后的我看来它也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这本书所闪耀的精神是最耀眼的,这也使得它成为历史上最耀眼的刑法学著作。所以一代代又一代的读者会继续阅读它。我看到最多的是贝卡里亚那个向往民主和自由的心、那颗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心、那颗散发着理性与博爱的心。因为有了很多象贝卡里亚这样的学者、智者,人类的知识宝库才会如此丰富。感谢贝卡里亚,因为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气,我们后世才能看到这么经典的刑法学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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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2000字范文


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就篇幅而言,该书绝对只能算是一本“小书”,全书就六七万字而已,还不如现今很多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的字数多。但是,这本书的确是很伟大,该书提出了很多为后世所采纳的刑法学观点,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人道化等。

该书不仅仅是本刑法学的书,它所涉及的法学学科很多,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立法学,社会学等丰富内容。足见作者的知识体系的庞大,逻辑思维的严密。虽然,任何的事物都是有时代局限性的,但是,时隔200多年,作为后世学习法律之人的我们即便是站在21世纪审视这本书,读后感依然觉得它的思想中散发着民主和自由的精神,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和时代往前发展的趋势。我们要发展经济,没有好的物质基础,我们一样很难实现自由,因为那样的话,很多事情都会因为囿于物质条件而做不了。同时,我们也要自由,要民主,没有民主和自由的社会,不是真正的现代社会,没有民主的现代化,所有的现代化都是自欺欺人的。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基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上帝创世说而展开的。该书认为许许多多的人为了自己大部分的自由而分割出小部分的自由给君主而形成的自由的集合就是君主的公权力的来源。同时他认为除了全知全能的造物主——上帝外,没有人可以自命公正地处罚任何人。而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是建筑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上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者镇压和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在贝卡里亚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维持社会民主和社会正义的契约。在法律面前,人人生来平等。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没有阶级的话,是不会有国家和法律的,正是因为有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维护的统治秩序。

可见,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学和资本主义的法学在理论前提上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借鉴他们思想中的积极成分和科学成分。所谓“取其精华”。在贝卡里亚的这本书中,虽然没有大篇幅地振臂大呼民主和自由,但是,作为读者的我却在书中看到的都是闪耀着理性光芒的思想,那就是平等,自由,民主,反对君权,反对神权,反对暴政。虽然没有大量笔墨地写民主,但是却无一处不在谴责着当时的野蛮的刑事司法制度。这集中地反映在贝卡里亚对于刑法原则的论述,对有罪推定的论述,对死刑的存废的论述等篇章中。

合上《论犯罪与刑罚》这边小书,脑中一直想着书后最后一句话,那句话实在是本书的精华所在,堪称真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和犯罪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句话很睿智地道明了现代刑罚的几大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审判公开、刑罚及时性、刑罚及时性、刑罚人道化。纵观本书,尽管并非无懈可击,200年后的我看来它也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这本书所闪耀的精神是最耀眼的,这也使得它成为历史上最耀眼的刑法学著作。所以一代代又一代的读者会继续阅读它。我看到最多的是贝卡里亚那个向往民主和自由的心、那颗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心、那颗散发着理性与博爱的心。因为有了很多象贝卡里亚这样的学者、智者,人类的知识宝库才会如此丰富。感谢贝卡里亚,因为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气,我们后世才能看到这么经典的刑法学著作。

《犯罪与刑罚》读后感1500字


《犯罪与刑罚》读后感1500字

陶土

今天重温了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47章版,黄风翻译),这本书中文版只有七万多字,但正如贝卡利亚卷首语,该书对现代刑法产生了启蒙的意义,对世界以及我国的废除死刑、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的观念都奠定了基础。

贝卡利亚主张废除死刑。

现代社会有一百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源自贝卡利亚废除死刑的思想,该书阐释了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原因:

1、国家基于社会契约组成,没有权力使用死刑。离群索居的人们由于战争的状态变得筋疲力尽甚至死亡,战争后连剩下的自由也变得朝不保夕,因此,人们就把部分自由也就是自身的权利让渡出来,组成了国家,国家就是这部分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但民众没有让渡生命权,因此国家没有权利使用死刑,死刑的存在违反了社会契约论;

2、死刑没有达到效果。设立死刑的目的是为震慑一般民众,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能对民众产生作用的不是刑罚的个体惩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长期普众的连续性。因为死刑执行的时间很短,民众能忍受短暂的痛苦,但不能忍受长期、连续的监禁、苦役,死刑达不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3、死刑给人们提供了残暴的榜样。用合法的形式告诉人们,只要有正当理由,就可以用剥夺生命的形式应对暴行,导致了以暴易暴的恶性循环,使得民众越来越残暴。因此死刑越多的国家,犯罪也就越残暴。

4、特殊情况可以保留死刑。如果国家陷入了暴乱、无政府状态,混乱取代法律的时候;当某人存在、某行为在社会中引起巨大恐慌的时候,死刑就应当起到作用。

二、贝卡利亚提出了现代刑法基本原则的框架,即罪行法定、罪行均衡的刑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罪行法定是最重要的原则,即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立法者有规定犯罪的权利,且不能超过社会契约的范围;任何司法官员只能执行法律,但不能因为热忱或者公共福利为借口来解释法律,增加对罪犯公民的既定刑罚,否则司法官员就变成了本质上的立法者。所以法律条文应当清晰且公开,法律条文应当用尽量精准、不能含糊不清,言语让人们明白,且应当公开让尽量多的人明白法律规定,否则民众无法理解法律且无法掌握自己的自由和命运。

罪行均衡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能起到效果。有罪必罚,但也不能过度,犯罪是恶、刑罚也是恶,以毒攻毒但药不能太猛,是解毒必须的不能把人致死。刑罚应当由重到轻做相应的阶梯排序,重罪轻刑会鼓励犯罪,轻罪重刑会导致更多的犯罪。

三、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因为有了犯罪所以要惩罚,为了以后没有犯罪需要刑罚,前者是报应主义、后者是预防主义。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已经犯下的罪行。除了惩罚犯罪,还可以用教育的方法进行预防,且法律的执行机构需要遵守法律,不能腐败。

联系我国刑法虽然我国刑法并未取消死刑,1997年刑法确认了罪行法定、刑罚一致的原则,并以条文的形式制定了刑法的目的,我国的刑法现状,可以看到很多贝卡利亚理论思想的痕迹。

一、关于死刑,我国的死刑政策是少杀、慎杀,在个案审判时只有在不少不足以平民愤时才适用死刑刑罚。刑法在修正案九生效前还有55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废除其中的9个,最终刑法能够判处死刑的罪名剩下46个,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这三个于国家政权、主权有关的犯罪攻击31个,占了死刑罪名的一大半;另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侵犯财产罪1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贪污贿赂罪2个。

二、我国1997年《刑法》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直接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同时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虽然刑法没有直接规定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我国的刑法理论均认为,刑法的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即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且有执法机关的惩罚,刑法就能起到震慑作用,从而达到罪犯不敢再次犯罪、一般民众在可能违法之前三思的预防目的。

总之,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罚》是现代刑法的启蒙、基础,搭建了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的框架,对世界、我国的刑法都有重大的影响。

2018年5月5日

读《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有感


读《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有感

李巨洋

今天读了《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的第一章“刑法的社会功能”,启发颇多,最重要的是,其一,对我心灵的救赎;其二,对我感知人事的启发;其三,习法、写作的思考。

我今天没有在知识层面来看这一章,原因在于:之前太重于知识的吸取,而忘记了体味作者的深意,而达到“互为主观的共鸣”,今是有感而发,以后也会注意。

首先,心灵的救赎。大一吧,我怀有一颗清灵纯真的心灵,自然是敏锐,而好奇。对于正义、苦厄也感触颇深,不知是否是生来就有的美德。那时候,一花一木,一虫一草都能激起我极大的喜悦,心里怀有一颗宇宙,那是赤子之心。

随着年龄的增长,有了比较之心,精于计量,害怕吃亏,我至今不晓得是因为是社会对我的侵蚀,还是刑法学习对我的反噬,但是总之,计量替代正义慢慢占据我的内心。今天读东茂老师的书,似是刑法学习是有不小的影响,刑法是硝烟弥漫的疆域,是用恶的方法解恶缘的地方,杀伐之气太重,以至人心也反以污化。

但应该说被刑法反噬只能说明道行不够,没有参透刑法本质,没有思考它真正的根土,刑法本是事人之学,就如东茂老师所言“非从天降,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内心而已”,本质还是要归复人的情感,不能超出人们的预测,植根于人间。所以,既是事人之学,当然秉持正义,然后中正,明事理,而不囿于人情,当是真正治刑法之人。

刑法,是人之学,超不出人文社科的墙头,它与文学、史学、哲学一样,要关怀人心(但总也有点体味不到那个感觉),之所以说这个,是要看到刑法与社会连接的部分,它普通的地方,现在我们因为它本身的杀伐总看到的是它的特殊性,没有深挖他们背后的连接,所以一方面,实质方面,导致刑法学科的自说自话,背离了人性,脱离了它生存的土地;另一方面,形式层面,语言的艰涩,与诗、散文等文学形式背离太远。东茂老师又说它像美学,都是在作价值判断,是说的法的形式方面,实质方面刑法与美学好像关系不太大;最后都是实现人的喜悦(刑法因为裁判得当,赋予人们更大的自由)。

啊,我懂得了,东茂老师说刑法如同美学,一是语言(形式),语言要简练通俗、说理论证,而有美感;二是,功能(实质),都是创造喜悦,刑法是通过限制自由而创造更大的自由(诡谲幽深),引起人们的共鸣。

读《从新判例看刑法》有感


读《从新判例看刑法》有感

赵一帅

两千年多年的教育家孔子曾说过:"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单纯学习书中的知识却不思考现实存在的问题,只会感到迷茫而无所适从:执着于眼前的问题而不研究发展的理论,就会变得精神疲惫而一无所得。学习和思考之间的问题正如刑法理论和司法裁判的关系,《从新判例看刑法》正是这样一本在如何让二者达到良性互动的问题上给予启示的书籍。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新判例看刑法》是日本山口厚教授的著作,其本身所包含的日本文化印迹,为我们展示的日本刑法解释的最新动向以及刑法讨论的前沿成果对于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都具有启迪意义和参考价值。本书共有21章,每一章都是以专题的形式对刑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研究,且如山口厚教授在前言中写道:"本书并非是简单地停留在对新的判例、裁判例的解释上,而是以此为前提,对与判例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充分解读,这样,在将采用的判例、裁判例放置于判例、学说的走向中考察的同时,也打算明确其对于一直以来的判例、学说发展所具有的意义。"其写作目的正是希望通过达到案例和理论的良性互动进而推动司法实务和理论的发展。

同时,本书的每一章大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由导论引出主题,进而阐述本章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理论的介绍。第二部分通过介绍案例引出理论的解释。第三部分则是对本章中的重点内容进行论证和阐述。文章结构在布局上简单明了,逻辑清晰合理,内容详实,读者在对判例进行正确理解目的的同时,仍能够立足于理论的基础上,拓宽自身从与判例有关的基础问题直到其周边相关问题的理解。在我看来,书中的第三章、第九章以及第二十章涉及的内容各具特色且都突出了山口厚教授的写作意图。限于篇幅,之后我将就相应章节作为典型进行简要地阐述,并表达自己的见解。

本书第三章的内容涉及不作为的杀人罪,并对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的保障人地位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探讨,山口厚教授在引用日本法院判例的基础之上再对理论进行论述,既让关于保障人地位的问题在实践中得以明确,同时有力论证了日本法院裁判合理性。一般认为,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必要条件是不作为者处于保障人的地位。法谚有云:"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不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众人,但法律不会阻碍进步,故法律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定纷止争。既然要求人们对不能预见的事项履行义务是不可能做到的,那么要求人们对不可能做到的事情承担责任也就是"强人所难".而山口厚教授则通过一个案例引出对被告人在何种场合处于保障人的地位问题,正是要说明法律会在怎样的情况下规定人们需要履行某种特定的义务。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刑法要保护人们的权利又岂能作出强人所难的规定。因此,文章进一步说明,在出现可归责于本人的先行行为的时候,本人就处于保障人的地位。

其后,山口厚教授着重讨论了关于保障人的地位问题,对排他的支配学说以及其他几种关于作为义务成立要件的学说进行了阐述,就不作为的共犯也是以保障人的地位即作为义务存在为其成立要件,就保障人的排他性支配地位是否必要进行了探讨,得出了针对正犯复数的共犯,排他性的支配不是共犯成立必需要件的结论。最终说明,在判断保障人地位时,排他性支配并不是必需的要件,能够肯定不作为者对原因结果的支配以及对不发生结果是有责任、有依存关系就能得出结论。正是这种理论联系实践的方法以及重视判例的态度使得刑法理论不断地从中汲取营养,推动理论不断发展和创新的同时也使得各级法院能够在每一次判决中显得相对公平,维护最终的正义,这也是我在读过本书其他章节的内容之后较为深刻地感受。

本书第九章论述的内容是关于"侵入住宅罪的成立要件",在山口厚教授引用的两则案例中,日本高等裁判所和最高裁判所均做出了保障人民权益的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关于侵入住宅罪保护的法益问题上,日本刑法理论采用了"住宅权说",而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被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行为,都是严重妨害了住宅成员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也就是采用了"平稳说".虽然犯罪的保护法益是犯罪成立要件的前提,但各国在学说上的差异并不影响其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做出公正的判决。"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公民住宅作为私人生活的权利空间,不属于公共场所,它是不可随意侵入的公民权利领地。而前述判决认为侵入住宅罪保护的法益是权利人有自由决定是否允许他人进入住宅的权利,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则不仅强调侵入住宅的行为,而且还突出了该行为的非法性。可以看到,这是中日两国在刑法规定上的差别,当然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在日本存在的犯罪,比如第三章涉及的保护责任者遗弃罪,第八章涉及的暴行罪,第十二章涉及的侵夺不动产罪以及第二十章涉及的伪造私文书罪等,在中国刑法之中就并不存在。二是就同样的犯罪而言,中日两国的规定可能也并不一致,典型的是对于诈骗罪等财产犯罪,日本刑法之中(在是否成立犯罪的意义上)并无犯罪数额的要求,而中国刑法之中存在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诈骗等财产犯罪也存在着数额的要求,即便是同一个罪名,两国成立犯罪的条件也未必完全相同。

管中窥豹,由于中日文化差异,中日法律思想,法律结构框架的不同,自然也产生了法律规定上的差异。面对这种差异,我认为自身仍要保持不卑不亢的态度,一味地说借鉴别国的经验来解决自身可能存在的问题,显得浮躁和盲目。而中华民族历来有海纳百川的宽阔胸怀,我们在创造文明的时候,也在不断的吸收整个人类文明的精华,滋养、壮大和发展自己,通过学术上的交流以及实践的运用,自然也会不断学习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化成果。

本书第二十章涉及的内容是关于"制作名义人的含义与有形伪造",山口厚教授引用了相关判例对伪造文书罪中的制作名义人的含义以及有形伪造的概念进行了讨论。在日本,围绕伪造文书罪产生了各种问题,其中制作名义人的含义以及有形伪造的概念存在较多争议。而山口厚教授认为伪造文书罪的罚则,是为了担保有关文书的实际制作者就是文书的制作名义人的信用性,其以文书的公共信用作为伪造文书犯罪侵犯的法益。有这样一句法律格言:"法律不理会琐细之事。"在刑法的层面上来看,其表达的是刑法谦抑性的特点,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将某种行为入罪时,该行为不但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还需己经穷尽了其他控制手段。如果运用其他法律就能抑制某种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就不能将其规定为犯罪,如果使用更轻的制裁方法就能抑制某种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就不能用较重的制裁方法。

在山口厚教授所举的几个案例之中,各行为人伪造私文书的行为似乎都没有直接侵害具体个人的法益,但是对该文书的社会信用和保证作用都产生了较大地损害。而对于伪造私文书罪,我国并没有相应的规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各种新型犯罪层出不穷,有必要正确认识伪造私文书的行为。而是否将伪造私文书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就仍需要对该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我国有关法律是否已经对伪造私文书的行为作出了规定等问题加以进一步的探讨。

在上述三章的内容中,山口厚教授均是对刑法各论的具体犯罪进行研究,着重对判例进行解释论证,辅之以相关理论的研究。正如美国大法官卡多佐说的那样:"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而刑法的进步同样需要做好准备,让刑法根植于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和理论一起成长,与实务共同进步,以面对未来出现的种种问题。谈及个人,无论将来从事理论研究抑或司法实务的工作,在今后的每一天,自身就要像即将出发旅行的背包客一样,时刻做好准备,不断学习和思考,以充实自己的行囊,踏上成长成才之路。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1000字


《刑法格言的展开》这本书,与其说是对一句句法谚的诠释,不如说是张明楷教授本人从我国现行的刑法典出发,结合国内外的刑法实践,通过法谚揭露刑法内在价值理念的一本论文集。可以说,张明楷老师不愧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领军人物,本书的特色也在于侧重对我国刑法规定中体现与未能体现这些法谚之处作了重点说明。

本书带给我最直接的收获当然是对诸多法谚的积累和理解。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生动诠释,任何权力不得位于法律之上罪责越重,刑罚越重体现了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任何人不因他人的行为受处罚确立了刑法的责任主义原则,并通过受强制的恶行应当归责于强制者予以强化。在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的学说争辩中,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并合主义观点成为了解释刑罚正当化根据和刑法本质的主流观点。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围绕刑法的构成要件理论,不作为也是行为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无犯意则无犯人等格言对犯罪的各个构成要件的内涵进行了诠释诸多格言的背后,折射的不仅是前人的智慧,更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刑法精神。

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是贯穿全书始终的思想和方法。法解释学是研究法律解释的学科,而法律的解释恰是司法的核心内涵。我认为,解释刑法的过程,实质就是使刑法从死板的条文变成活的正义,其中,恪守罪刑法定原则是根本的要求,符合常识常理常情和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是基本方向。在此基础上,合理地解释刑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反之,超越了罪刑法定原则就是越界的解释,机械地适用刑法就是机械的解释,这是刑法解释的两个极端。正如鲁道夫耶林在其著作《法律是一门学科吗?》中所说:

在我眼里,那种全然不顾其裁判所带来之结果,并且将责任完全推给立法者,而仅对法典的条文进行机械式适用的法官,其实不能被称为法官;他只是司法机器中一个无感情、死板的齿轮。法官不应该是这样的。在我眼里,正义的理想,并非要法官扑灭心中的法感,也不是要他在那种错误的忠诚观念下,放弃所有对制定法作出评断的机会。过去曾有一个时期,人们把扑灭法官心中的独立思考与感受、完全无主体性以及将自身主体完全托付给制定法这些现象,看做正义理念的胜利。诸位先生们,这个时代已经被我们抛诸脑后。因为,我们发觉到,在所有的生活关系里,死板的规则并不能取代人类;世界并不是被抽象的规则统治,而是被人格统治。

其实自己并没有读完本书,但还是勉强写了读后感,文笔有限,敢请老师同学们不吝赐教,我必虚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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