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怀着好奇的心情读了《高尚的行为》这篇文章。读完之后真是使我收益非浅啊!
这篇文章主要讲了克洛西——一只胳膊已残废的孩子,受到班里的四个同学的欺负。他生气极了,想用墨水瓶扔他们,但是,墨水瓶却打在了老师身上,当老师询问时,卡隆勇敢地站起来想为克洛西顶罪的事情。
当读到“他们用尺子俑他,拿恧子壳掷他的脸,学他用一只手挂在脖子上的样子,把他比划成残废的怪物”和“忽然那个一脸无赖相的弗兰谛跳到凳子上扮起克洛西的母亲挑菜但的样子来。”时。我不禁为克洛西被同学这样地侮辱和欺负他而感到愤愤不平。克洛西本是一个健康的孩子,他的一只胳膊残废了,本来就是很可怜的了。但是,他的同学不仅不帮助他,而且还这样侮辱他和欺负他,使他的身心受创。那四个同学的行为是多么的可耻,使人多么的愤怒。克洛西的母亲是卖菜的又怎样啦!人家就算是卖菜的你也不能瞧不起她!克洛西需要的不是人们的侮辱和欺负,他真正需要的是人们的关心和关爱啊!可人们却为什么偏偏不给克洛西他需要的东西呢?
至今,这种欺负弱小,欺负残疾人的风气依然存在。
比如:去逛街时,看见了一群青年人在欺负一个残疾老人,并把他乞讨回来的钱全都拿走了;公交车上,人们看见残疾人不让座,还把残疾人专用的座位霸了。
我们应该像卡隆一样,尊重残疾人,关爱残疾人,关心残疾人,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欺负弱小,欺负残疾人的风气我们应该把它彻底地消灭!并把敬老助残这种中华人民的传统美德发扬光大啊!
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侵略中国的行径让我们不耻。火烧圆明园,这场浩劫让国家举世闻名的圆明园毁于一旦。这两个强盗,一个是法兰西,一个是英吉利,他们在火烧圆明园之后,高高兴兴的回到了欧洲,他们分享了圆明园这座东方宝库,并认为自己取得了伟大的胜利。
在这次侵略活动中,圆明园的毁灭,既是西方侵略者野蛮,残忍,摧残人类文化的见证,也表明一个贫穷落后,弱势的国家和民族,只能处于被动,压迫,被剥削,被凌辱,被侵略,被掠夺的地位。他们的残暴行为令中国人深感气愤,他们到处烧杀抢掠,野蛮洗劫,焚毁了举世闻名的圆明园,许多建筑也被烧毁。他们的行为我们要铭记于心。并以此为动力,发奋自强,努力提高中国的综合国力,让中国变成无人可捍动的强国,捍卫中国的尊严。
残暴行为的背后是强大,因为只有你足够强大,这样你才可以无所是肆意对待其他国家。当然为了不被侵略,步步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我们中国也要变得强大,让其他国家畏惧,不敢再随意侵略中国。当然如今的社会主题是和平与发展,所以尽管再怎么强大,也不应主动挑起战争,而应在和平共处的前提下谋发展。
在面对残暴的行为,我们不能硬碰硬,而要以柔克刚用智慧化解危机,用和平解决问题或事物的矛盾局势,建筑被毁,带给我们的是无尽的伤痛,但是如今事情已然过去,无论我们怎样挽救也无济于事,但是历经过被侵略的历史,我们应该深刻明白落后就会遭人欺负,唯有强大才可以保护中国的文化和中国的建筑。
残暴,我们不应让它出现在我们的身边,我们要绕和和平的鸽子,带着共同的愿望,飞得更远。
语言的陷阱
——读《法律行为概念疏证》有感
吴赵居士宋问天
法学院校中的的五院四系,多有各自的重点学科,华政的重点学科是外国法制史。我一直对这一点不以为意,觉得法制史没民法、刑法等部门法重要。这种思想在逐步褪掉,原因,并非是校园氛围改造了我,而是法学学习的展开使然。共和国的当代法学,还是一部翻译来的法学,很要命的一个问题,就是语言的陷阱。越过这个陷阱,了解外国法的来龙去脉,很重要。
近来拜读朱庆育教授《法律行为概念赎证》,这篇论文有二百多个注释,一部分还是德文的。之所以读这篇文章,是因为我个人喜欢死磕基础概念,当年学《民法总论》时,期末考试有道试题就是区分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我当时即按通说作答,大致讲法律行为就是意思表示,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是民事法律行为,等等。,但心中疑虑未消。读了朱教授的这篇,觉得这三个概念的区分更让人兴趣盎然。本来在发明"法律行为"这个概念的德国,"法律行为"就是私法领域才有的词,新中国立法者为了人民误解行政行为、刑事行为也是法律行为,特别强调"民事",所以才有"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之"民事".中国立法者还发现,德国学说自相矛盾,一方面德国学说认为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下位的概念,另一方面居然有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的情况,于是称"民事法律行为"只能是合法的,那些无效的、可撤销的属于"民事行为"而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这一点亦是误读,有效无效,合法不法,是两组概念,合法行为亦得无效;合法不法的区分标准是归责标准,究竟是意思表示能力还是侵权行为能力;而有效无效,则是以是否有拘束力为标准。因此,一个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虽然是无效的,但仍然是"合法的法律行为",故"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与"法律行为无效"并不矛盾。假使不接受以上区分,朱庆育教授称,实质定义所指向的是事物的共相,个别殊相不足以否定之,如"小明无理性"、"人有理性"、"小明是人"皆不矛盾,故"法律行为是合法有效行为""某合同无效""某合同仍是法律行为"皆不矛盾。
以上啰里啰嗦,颇费周折,其实根据田士永教授的研究,"法律行为"在德文中的词语,汉语直译过来是"权利交易",日本译者、中国译者都没有这么做,而是译为"法律行为".本来中国学者对法律行为一词也挺清楚的,但是1949年革命之后把基础知识逐渐忘得差不多。首先,望文生义,以为法律行为就全部要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创造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两个词之区分;其次,还是望文生义,以为法律行为是各个部门法下的合法有效的行为,故还特意创造了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以强调其民事性。法律行为概念,本来就是在私法领域,本来就是为了强调私法自治原则而产生的概念。朱庆育教授评价其为买椟还珠,十分得当。以上种种,不能完全归责立法者,语言的陷阱就是这样,翻译者尽力做到翻译精当,但终究会因时日长久等种种原因,被之后不懂得源语言的学者依形而训、望文生义,最终乱了阵脚。刑法学上关于犯罪构成一词的含义,苏俄、中国似乎也是在这方面犯了错误,以致绕了弯路。
对中国法学生比较可怜的是,我们的主要外语是英语,但英语也就对国际法、商法比较有用,对民法、刑法、诉讼、行政法并不灵,这也许也是我们的一个短板吧!传言徐国栋尝言,"外语就是力量",以为然!笔者作为仅飘过六级的人,呜呜!共勉!
注:在大陆法系内部,法律行为与"合法"、"有效"的关系,仍存争论。
心理账户,一笔钱花的值不值,不仅仅与这笔钱买到的东西有关,还跟这个东西在哪里买,有没有打过折有关。泰勒发现,同样一瓶矿泉水,如果在高档酒店里面卖和普通杂货店里面卖,人们愿意付出的价格是不同的。商场促销,将一件商品从200元的价格打折至140元,要比不显示折扣,直接给出140元的价格,给这个商品带来更大的吸引力。有多少人(包括我)因为超市里面的买一赠一活动,仅仅便宜5毛钱,就一次买了两瓶酱油,而且还觉得自己讨到了大便宜。这么一看,商家只要稍微研究一下消费者心理,就能够轻易赢得更多订单。人们还倾向于把自己花的钱在心里面分属不同的账户,常见的例子就是意外之财比较容易很快花掉,自己辛苦赚的钱就更容易攒起来。油价降了,人们不一定会把从油价里省下来的这笔钱存起来,反而可能加更贵的油,或是开更远的路去玩耍。信用卡里面的钱也比一笔笔现金花掉得更快。
机会成本是你在一件事情上付出的成本(不论是金钱还是精力),就不能用在另外一件事上了。就好像你今天选择了看球赛,就不能同时选择看《权利的游戏》大结局(就会有被剧透的风险)。电视剧还能重播,但是生活中有许多事情是不能重来的。每一个选择都代表着放弃一些东西,究竟最后如何选择,要看哪个选择对你具有更强的强化作用。为了赢得巧克力棒,就必须牺牲在操场上多玩5分钟的权利;为了获得高考的好成绩,就必须牺牲许多的休闲娱乐;为了养育自己的孩子长大,就必须牺牲很多年的睡眠和很多很多的金钱;为了赚比别人多的钱,就必须996甚至007。我们在做行为干预的时候,常常要做偏好物评估,评估孩子的动机水平,如果一个偏好物引发的动机比不过孩子目前在做的这件事的动机,孩子很可能就不会从目前在做的事情上转移出来。当然,干预的时候,还有其他的事情会影响孩子的反应,例如他们和老师的情感联结,服从一个他们很喜爱的老师的动机也可能会超过他们目前在做的事情的动机。当他们做出一个选择的时候,就暂时失去了另一个选择带来的好处,这就是他们的机会成本。
沉没成本是我认为对于人生选择来说特别重要的一个概念,沉没成本说的是已经付出的金钱,既然不能再回收,在未来做决策的时候就不再去考虑它的存在。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因为沉没成本而做出错误的决策,例如花费大量时间做出的一个项目,后来发现思路和方向全错了,却仍然不愿意调整方向;买的股票大跌,而且行情没有变好的趋势,但是很多人依然去加仓;买了一个很贵但是很难吃的食物,为了不浪费而努力得吃掉;投入了大量时间和金钱追到的女朋友,男人往往不太愿意放弃,也是这个道理。在意识到这一点之后,我们是不是可以对自己的生活有一个经济人的思考角度:投入进去的精力和金钱,不作为未来决策的考量因素。另一方面,认识到大部分人都不是经济人,所以在设计行为干预的时候,让个体一步一步投入,从而更愿意继续坚持。
公平和市场操作,有一点点经济学常识的人,大概会认同供需关系决定价格,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节假日期间飞机票、火车票价格上涨;一线城市的房价节节高,都属于非常正常的事情。不过,政府往往为了稳定民心,需要在市场操作和公平之间做出一些取舍。所以节假日期间往往飞机票涨的离谱,但是火车票价却要保持一致,以让普通百姓也能坐得起火车。当然,在这样的操作下就存在了寻租的空间,黄牛就是在市场操作和公平的博弈下的产物。对于商家来说,尽管高峰期定价会略微高于平时,但是如果商家一门心思追求利益,完全不考虑消费者的公平心理,会让人产生趁火打劫的想法,就断绝了回头客。在进行行为干预的时候,我们也会发现,有时候,个体的表现越好,我们自然而然对他们的要求就越多。在一定合理的范围内,这样做并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是随着不断提高要求,却没有相应对等的强化,可能会让个体产生不公平的感受,从而不愿意继续努力。因而,在行为干预的过程中,要牢记强化物的质量、数量和强度都会称为影响行为的重要因素。
星期五早上,老师说从开学起,只要在校园有不良行为习惯的同学都会被拍下来,并且通报全校。今天就是校园行为大曝光的日子。
下午,上第一堂课的时候,开始大曝光了,真希望没有我们班的同学被拍进去啊!播放开始了,我看到一个低年级的同学正在穿越绿化带,而且反复穿越,踩踏草坪,他还不亦乐乎。唉……
接着又在视频上看到一个一年级的小朋友在课间休息的时候,跑到花坛上去,用有力的双手使劲摇晃小树。真担心他会不会从花坛上摔下去,我替他捏了一把汗,同时也担心小树是否受伤。他可真调皮!
突然,在一张图片中看到几个熟悉的身影,我睁大眼睛,果然是我们班的同学。no!竟然也被拍了。是中午去食堂吃饭的路上,路队没形,而且队伍后面有几个落队的男生,打打闹闹的。
又看见一张图片,有许多人蹲在草丛里,不知道在做什么。原来,她们是在捉蚱蜢,捉来玩一下,然后又放掉。
还看到每个周三发水果,发完水果之后,到处都是包装袋。有些高年级的同学还把垃圾丟在隐蔽的地方,真是掩耳盗铃……没想到居然有这么多的不良行为,唉!看了那些照片和视频,估计有很多同学脸也红了。
学校就是一个大家庭。要想体面,“体”是一个人和一个本组成,意思是每个人做好了自己的本分,也就有面子了。环境保护和个人不良行为是要靠大家自觉遵守的,自我约束,学校才会体面。观看了《校园不良行为大曝光》后,相信以后我们的校园校风会越来越好!
一本好书,绝对五星。
知道这本书,最早是从老罗的演讲「一个理想主义者的创业故事」讲到书中开头那个电子书和纸质书捆绑营销的案例,巧设中间项促进销售,非常有意思…
后来是看《MacTalk》好像也写到这本书,很多时候我们以为人们购物消费是非常理性的,按照传统经济学假定的成本-收益这套模式,其实不然,正如书中所言:
「我们所有人的决策过程远不如传统经济学理论所假定的那么理性。我们的非理性行为既不是任意所致,也不是毫无目的,它有规律可循,而且可以预测。我们受大脑思维的束缚,对某些错误一犯再犯。因此,对传统经济学进行修正,摆脱天真的心理学——它常常经受不住推理、内省测试,尤其重要的是,经不起实验检验——难道不是顺理成章的吗?」
书中丰富而清晰的大量案例,实验研究后的分析论证在读的过程中有豁然开朗之感,例如:为什么我们那么疯狂的为了一点点优惠或者免费很多时候选择我们其实不一定需要的东西,因为「我们对于损失有一种强烈的恐惧」;又如当我们卖一件东西时,为什么我们的估价与买者估价相差巨大?因为我们经常是「我们对已经拥有的东西迷恋到不能自拔」以及「我们总是把注意力集中到自己会失去什么,而不是会得到什么。」…
而在书的最后几个章节里,作者写了很多人与公司、与社会的经济学思考,发人深思,很有参考意义!
这本书让我想起了大学看过的《牛奶可乐经济学》那本书,那本书也很有意思,希望有机会可以再回顾一下…
(这是一篇和书籍无联系的想法。)
几天没有爬上床,离一起睡觉的人远一点,听一听自己的声音。
从未觉得孤独,而五月以来的空落落,我无法给自己一个合理解释。
最近遇见一只萌萌的妹纸,她说她很困惑:作为一名经济学的学生,习惯性的用数据去解读生活,似乎没有数据,她不知道如何看待事件。
而我却开始去删繁就简的看待生活。
记得某部电影里说:来到某地的前十年,他以为他已经认识了当地;
第二个十年,他开始质疑自己前十年的认知;
第三个十年,他肯定他第二个十年是正确的。
而我恰恰好在这第二个十年。
却开始谋划,让自己声音更大一点——这是生命的前二十年里极度避免的事情。
有时候会觉得,人生,真是有趣!(而我却一直对人性乃至世界持并不乐观的态度。)
手动滑稽.gif
生命的第21周年的10天倒计时,有种过去一年我干哈了的错觉。
大概就是反复多看了几遍课本。
能把干巴巴的经济学讲得如此趣味盎然,是这本书的一大特色。看看他们为自己的书取的名字吧,你就知道他们多么有趣——《魔鬼经济学》《卧底经济学》《巧克力经济学》《怪诞行为学》……对了,还有一本叫《性越多越安全》。这些书的名字很花哨,但它们的主题却是很严肃——说的都是新经济学。这本书让人看到我们经济行为中的很多非理性因素,十分有趣。根据我有限的了解,经济学假定的人,是“理性”的人,莎士比亚在《哈默雷特》中感慨:“人是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文艺复兴时代的人是大写的,理性的人。可是实际消费中,人常常是非理性的。商家所利用的,往往不是我们的理性,而是我们的非理性一面。可是如果你是商家,颠倒来看,这些非理性反倒是定价、营销的秘密武器。书中的道理很简单,一说出来,大家个个都一拍脑袋说:不过如此,可是他不说,你也不会聪明得能琢磨出来。这就如同Joshuas Tree原则:简单的道理,说出来你一看,到处都是这样的例子。而在此之前,虽然同样的例子也有,你却浑然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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